天津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调整 9月1日起实施

来源:观点地产网 2018-08-08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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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出台了新规,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通知》在规范改进提取政策、优化提取审核流程、开展违规提取治理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引导等方面做出明确指示。

在规范改进提取政策方面,规范异地转移接续业务;规范购买私产住房提取时限;调整解除劳动关系提取规定;调整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规定。

在优化提取审核流程方面,精简提取申请材料,大力推动网上业务办理;推进信息共享,加强异常提取行为审核。

在开展违规提取治理工作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集中清理违法广告,净化社会环境。

在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方面,持续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

具体而言,《通知》主要内容为:

一是规定职工办理异地转入业务,应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并逐月缴存满半年。

二是规定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

三是将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进行统一调整,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应封存满半年。

四是规定职工及配偶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按揭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同时,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退回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返回西安365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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