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西安市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西安房管局 2017-11-30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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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市局执法监察队、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我市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全面覆盖”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市的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现就推行使用服务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范围和目标

(一)试点工作的范围

结合我市二手房市场发展实际以及我局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即日起在陕西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陕西境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西安百年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开展服务平台试点工作。其他各经纪机构在服务平台逐步完 善后可申请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目标

探索服务平台的运行模式,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为服务平台在我市全面推广打下良好基础。

二、试点工作的内容

试点期间,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相关单位要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交易监管,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服务平台房源挂牌工作,实现房源信息核验、房源信息发布,杜绝虚假信息,透明交易流程,维护二手房交易市场稳定。

(一)落实房源核验 杜绝虚假信息

经纪机构受托核验、发布二手房房源信息的,需通过服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与委托人签订《西安市二手房委托代理合同》,完善房源发布信息,发布房源并获取房源核验唯一编码。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二)严格房源信息发布 透明操作流程

经服务平台核验通过的二手房房源,经纪机构申请房源挂牌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真实房屋图片等资料,并对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服务平台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撤销发布的房源信息:已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超过委托发布期限的;委托合同撤销的;房源发布后发生司法查封等限制房产交易情况的。

(三)完善合同网签机制 保障交易安全

交易当事人委托经纪机构成交的,必须在经纪机构端通过二手房交易管理系统签订《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终止交易期限前或因司法限制等其他原因中止交易的,经纪机构及交易双方应持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文本及相关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网上签约注销手续。

三、加强监督指导 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一)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局执法监察队、市房产信息中心及相关单位要协同配合,加强二手房房源信息核验、房源信息发布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 协调处理,切实推进服务平台有效使用。

(二)经纪机构应当保持经纪门店、营销推广渠道公示的房源信息与其发布在服务平台的该房源信息一致,并明确标示房源核验统一编码,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在服务平台因各种原因下架的房源,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门店、其他营销推广渠道及第三方网站的信息一并下架。

(三)经纪机构未按本通知要求使用服务平台的,予以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暂停其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返回西安365淘房>>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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