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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安置房租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来源:西安日报 2024-03-20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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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安置房租赁交易行为,加强交易管理,近期,市住建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西安市安置房租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进行租赁交易的安置房应当有合法出租权且权属清晰无争议。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范围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的集中居住区的住房、商铺、设施用房,以及因建设项目拆迁,未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但可提供其他权属依据的集中居住区的住房、商铺、设施用房等安置房租赁交易。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相关要求,提出集体经营部分的安置房租赁交易需通过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引导个人的安置房租赁通过上述平台进行交易,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为安置房租赁交易提供服务。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明确, 安置房租赁交易应具备几个基本条件,其中包括有合法出租权且权属清晰无争议;租赁双方具有安置房租赁交易的真实意愿;符合房屋质量安全相关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此外,安置房出租人、承租人通过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平台向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的,需提交下列资料,其中包括安置房权属佐证材料;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出租共有产权的安置房,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的安置房,须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安置房的,转租人应当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办法》还明确,通过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平台进行安置房租赁交易的,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应及时发布租赁信息。安置房租赁交易完成后,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在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平台进行安置房租赁交易过程中,发生安置房租赁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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