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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劳司综合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西安日报 2024-06-18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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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劳司综合改造项目是我区及幸福路管理委员会的重点改造项目。为顺利实施昆仑劳司旧城区改建,进行昆仑劳司综合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原陕汽厂南区,西至幸福路,南起长缨东路延伸线,北至原陕汽厂南区(具体范围以公示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是西安市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西安市新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四、计户依据

实施房屋征收,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计户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华山铁路线集中安置地。

六、产权调换的房屋户型和房价款结算

(一)产权调换的房屋户型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的套内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进行产权调换。

(二)房价款结算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七、 临时安置补偿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3)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方案规定标准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八、签约期限、过渡期限、过渡方式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2个月。

奖励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1个月。

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的(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为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

过渡方式:自行搬迁、自行过渡。

九、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按每户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生产加工业、办公、仓储等其它非住宅房屋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发放。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奖励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每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

十一、产权调换房屋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十二、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顺序

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签约顺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十三、争议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或房改登记表的记载为准。

(二)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及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由征收部门组织发改、资规、住建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四、签订补偿协议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通过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签订补偿协议。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补偿决定的作出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新城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新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 房屋被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路及仪表等设施设备。被征收人交房前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款。

(三)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城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参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本方案自新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后实施。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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