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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8月发布《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显示,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两项养老保险累计结馀近4万亿元人民币,但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已下跌至“不到3个人养一个人”。同时,2015年医疗保险职工退休比连续第4年下滑,预示医保基金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加。
在社会保险基金增量有限的前提下,如何提高存量资金的收益、优化存量资金的使用变得尤其重要。业内人士表示,人社部等相关部门正在借力第三方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和测算,旨为盘活相关的存量资金,实现保险基金之间的互助。据悉,方案主要思路就是将住房公积金与职业年金、长期护理险等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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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能“挪用”吗?
住房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这一点毋庸置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然而,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存在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的现象。这也成为“住房公积金”被关注的原因之一:与其住房公积金可以挪用于教育、城建,那么,用它发放养老保险也并非不可。
公积金与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截然不同
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最大的问题在于,公积金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截然不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从性质上而言属于个人财产,余额可继承。而单位缴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在设计之初就有明确的目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被挪用于住房之外的其他方面包括养老保险,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做修改,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养老保险,就是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就是违法。
1、公积金与养老金用途不同
养老金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一样是为参保人设立的专项保险基金,其目的就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提升劳动者体质,并在遭遇年老、失业、疾病、伤残等社会风险时给予必要的保障,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保、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关怀,属于基本生活保障范畴,是维系经济发展的“推进器”和社会和谐安定的“稳定器”。
住房公积金是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专项储金。在住房制度改革初期,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弥补了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促进了住房福利分配向货币化和商品化转换。在住房市场化和房价高企的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政策目标是通过强制性专项住房储蓄及缴存者之间的互助、资金融通,来提高居民购房的可支付能力,改善住房条件,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兴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房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问题,因此,它是为改善国民居住条件建立的一种特殊的金融安排,属于住房保障和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范畴。返回西安365淘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