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资讯
红庙坡立交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红庙坡立交项目是我市2015年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之一。该项目建成后将与星火路立交、朱宏路—凤城四路立交、朱宏路—北二环立交相配合,形成网格状交通布局,缓解周边道路的交通压力,极大提升城北区域整体车辆通行能力。为保障红庙坡立交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南临方欣小区,西临星火路,北临红庙坡路。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及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征收补偿的对象
指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
三、房屋征收组织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组织部门是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地点有两处,分别是未央区北二环东北角的“珠江新城”小区;莲湖区振华北巷7号的“上和城”小区。
2、营业用房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新城区东元西路11号的“上和郡”小区西侧市政规划路的沿街商业房。
五、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公有房屋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户型和房价款结算
(一)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户型
用于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加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后进行产权调换。
(二)房价款结算
被征收房屋由征收范围产权调换到未央区北二环东北角的“珠江新城”小区的,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9%的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由征收范围产权调换到莲湖区振华北巷7号的“上和城”小区的,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8%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除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外,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七、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房价款结算
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产权调换房价款;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八、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和房价款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九、征收营业用房,产权调换到新城区东元西路11号 “上和郡”小区西侧市政规划路的沿街商业房的
被征收营业用房由征收范围产权调换到新城区东元西路11号 “上和郡”小区西侧市政规划路的沿街商业房的,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7%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
十、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应优先对其予以住房保障。
十一、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⑴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⑵征收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营业房屋,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在过渡期限内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征收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十二、签约期限、过渡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
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房屋,过渡期限30个月。自被征收人或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十三、搬迁补偿费、奖励费
(一) 搬迁补偿费
1.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
2.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3.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二)奖励费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四、产权调换房屋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十五、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顺序
按照搬迁顺序号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十六、订立补偿协议
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书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补偿决定的作出
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其他有关事项
对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相关规定办理。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经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持证上岗。返回西安365淘房>>
/p>/span>/strong>/span>/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