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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适逢国家楼市新政出台,房价飙升,没想到房子过户几个月后原房主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变更《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交割为2774683元,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444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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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依据报道,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房龄50年,面积130平米。该房的产权人是99岁的马某和年近90的牟某。此前(2012年11月27日),马某和牟某在其两个女儿的陪同下进行了公证,委托单女士全权处理该房产。2013年3月12日,冯先生与委托人单女士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3月20日,这笔交易完成了过户。
钱房两清,交易完成,本该皆大欢喜。但就在2013年7月8日,原房主马某和牟某及他们的儿子马先生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裁定这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马先生的理由是,父母常年生病,父亲99岁,母亲近90岁,两人在签署合同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单女士接受的全权处理该套房产的委托也涉嫌违反程序等。不过,这一申请被广州市仲裁委驳回。随后,马先生又向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广州市仲裁委的裁决,广州中院经审理也驳回了申请。
不管是第一次仲裁驳回,还是后来的法院驳回,都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兼尊重产权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并无依据认为年过九旬的老人就都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不管儿子同不同意,老人都有权处理自己的房产。家庭内部矛盾不能成为抗辩交易的理由。
剧情的反转发生在这对老人(原房屋产权人)去世后,他们的儿子马先生在2014年又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马先生并非这场交易的当事人,也非原房屋产权人,不知仲裁委是如何接受他作为申请人的)。经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屋在交易期间(注意并不是交易后房价大涨)估价为2774683元,与实际交易价相差444683元。2016年2月25日广州市仲裁委裁定,因申请人马某和牟某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劣势,缺乏经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房屋总价格应认定为评估价2774683元,冯先生应向申请人补偿差价款444683元。
买家被裁定补偿卖家44万 你怎么看?
单是在一家门户网站上,就有超过6.7万网民参与评论。在一项网络调查中,也有94.6%的受访者认为裁定“不合理,有违契约精神”。
网友1:要是降价了,卖家还要退钱回去吗?
网友2:只能说无耻了,
网友3:不应该补偿,
网友4:纯粹是见钱眼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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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卖出,过户完毕,适逢房价大涨,原房主却反悔了,要求取消交易。任谁碰上这样的事,都会感觉非常闹心。退一步想,房子卖出后,房价大跌,如果买家想反悔,要求退房,卖家会如何呢?恐怕也是一千个不答应,一万个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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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卖方观点PK 谁在骗?
卖方:涉案房屋的买卖实际上是一次骗购,其父母年事已高,思虑不全,房产中介、其父母的委托人、买家一起完成了这起骗购。
买方:“这实在是太冤了。”冯先生说,马先生在提出仲裁申请中称,他与房产中介及马某和牟某的代理人单女士存在合伙骗购房屋的情况,“我以前都不认识原屋主,现在想想,这次交易原本就是个骗局,现在房子装修了几十万元,房价也涨起来了,却动不了。”
事件进展
冯先生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对此案的最终处理,还有法院这一关,只是不知会不会又有反转?
提醒:
房价上涨卖方要毁约 买方可要求履行合同
近期二手房交易火爆,据媒体报道,有些房主看房价涨得快,后悔之前的价位,于是宁肯毁约双倍返还买家定金,也要转卖给出价更高的人,或不卖房继续“捂盘”。这对于买家来说,会有一定的损失。本市律师安刚提示,遇此情况,并非只要双倍返还定金就买不成房了,买家完全可以拒绝接受返还定金,并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
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家会给卖家定金。一旦买家违约则定金不退,卖家违约则“退一赔一”双倍返还定金。有些房主看到定金的数额远远低于房屋涨价的数额,宁舍定金也要毁约。如果遇到卖家毁约,并愿双倍返还定金,买家并非一定要接受。若买家还想继续买房,可要求或起诉对方履行合同,还可以索赔因未及时得到房屋产生的经济损失。如果买家连余款都已全部交齐,甚至可要求强制过户。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风险,在订立购房合同时,买家可以适当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让对方“得不偿失”。比如提高定金数额,或约定一旦违约要赔偿违约金。通常,定金数额不超过房款数额的20%,违约金数额不超过买方实际损失的30%。返回西安365淘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