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陕西加强新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

来源:365淘房 2016-05-1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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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联合发布文件《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规范、便民的原则,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适房、限价商品房),其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纳入监管。通知明确,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陕西加强新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

通知明确了二手房的交易程序,分为六个步骤:一、签订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房屋管理部门(交易保证机构)与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明确托管交易资金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不得收取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任何费用。二、存储交易资金。买方一次性全额支付购房款的,凭二手房买卖合同到开设二手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存入全额资金,银行出具资金入账凭证。买方以贷款购房的,待买方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贷款银行或公积金贷款的代理行将购房贷款划转至专用账户后,由银行出具资金入账凭证。三、出具监管证明。买方向房屋管理部门(交易保证机构)出具资金入账凭证,经确认后,由房屋管理部门(交易保证机构)出具资金监管证明,作为房屋转移登记受理要件。四、办理转移登记。买卖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五、划转交易资金。买卖双方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由房屋管理部门(交易保证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资金划转业务。六、托管协议解除和托管资金退回。对交易双方终止交易行为的,应由双方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向房屋管理部门(交易保证机构)提出申请,退回托管资金。

以下为文件原文: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陕建发〔2016〕10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及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一)监管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适房、限价商品房)其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纳入监管。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缴纳的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二)职责分工

各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指导,制定完善当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等有关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即监管银行)账户管理、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各监管银行负责对预售资金收缴、使用实施具体监管。

(三)监管银行选择和账户管理

由房地产企业自主选择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在当地银行申请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进一步规范监管账户管理,严格实行专户归集,不得使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四)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程序。返回西安365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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